GATS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电信业开放的若干问题/王春晖(8)
颁发上述基础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我国主要采用审批制,即由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提出申请,由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按照电信法规进行审批,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随着电信服务市场的开放,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的取得应考虑引入招标机制,使企业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取得经营电信业务的许可证。
第五,关于通信行政执法问题,是通信行政机关行使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主要形式。在中国加入WTO后,切实强化通信行政执法,是建立公平、有序的电信市场,保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通信用户和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电信业快速发展的自身保障。但是通信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严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通信方法速度太慢,特别是通信行政管理中急需的电信法,迟迟不能了台,致使通信行政执法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
2. 通信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刚出台的《电信条例》和已出台的通信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通信法规通信规章之间的关系交叉、重叠、冲突,特别是一些重要的通信行为的管理依据几乎是空缺;
3. 通信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在通信法律不健全加之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的状态下,通信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极为严重,个别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或以合法形式掩盖、夹杂非法目的。裁量的结果与情节极不相适应,显失公平。因此,建立和完善通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应提上日程。
四、 国民待遇问题
GATS规定的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有中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他所给予本国国内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GATS中的有关国民待遇的内容并不象最惠国待遇那样纳入普遍义务原则,而是采取具体承诺的方式,这一点与市场准入原则是一致的。
在货物贸易和知识产权中,国民待遇也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例如在货物贸易中,产品一旦跨越国境并完成通关手续后,就必须给予其完全的国民待遇。因此,在GATS中,它仅仅用于一国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并且还允许有例外。对于未做出承诺的服务部门,则无须实施国民待遇原则。
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的潜力是巨大的。在加入WTO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电信业对外开放的基础和核心。但是中国在电信业领域里实行国民待遇问题,已落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这主要是一个观念问题。因此,中国电信业要开放,必须首先改变观念;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与GATS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一致,使电信服务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更为明确化和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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