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电信业开放的若干问题/王春晖(9)
第一,关于国民待遇的范围。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建立在国际经济关系的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其核心是一缔约方对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在法律规章和管理等方面给予不低于该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这表明国民待遇,不仅适用于国外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样也适用于国内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因此,中国电信业在对外开放之前,应先进行对内开放,在给予国外的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之前,应先给予国内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
自1998的国家信息产业部成立后,中国电信宣告解体,成立了独立的电信经营公司。继政府将中国电信解体后,政府允许中国联通兼并中国最大的寻呼业-国信寻呼;之后,政府又允许中国联通与美国的高通签署了CDMA(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码分多址)知识产权框架协议。该协议确定了中国国内制造商使用高通公司知识产权的原则和程序,协议涵盖了第二代和第三代(宽带)CDMA技术,中国联通在签署协议后宣布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2000年在移动通信领域投资289亿元,将用于CDMA的建设,受联通雄心勃勃计划的指导,中国通信产业的五朵金花:中兴通讯、华为、大唐、海信、东方分别与高通公司签署了CDMA知识产权研发协议。众所周知,国内现行GSM手机迟早要被CDMA代替,正如目前的数字手机已完全取代模拟手机一样。事实上,在中国GSM网络建设热火朝天的1997和1998年,中国电信(当时移动通信属中国电信经营)就开始了CDMA试验网的建设。中国电信长城公司相继建成了北京、上海、西安和广州四个CDMA商用试验网。然而,政府又将长城电信公司也并入了联通,这就是说,目前可从事CDMA网络建设的只有联通一家。中国巨大的CDMA市场就放在联通的手心里,它不做别人也不能做,它想什么时候做就什么时候做,这也太不公平了。如果政府也允许中国移动经营CDMA,我相信中国的移动通信市场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从2000年的数字可以看出:中国移动的业务量增长66%,中国电信只增长了11%,而中国联通却增长了200%。这样使一个四年前在电信业根本不具备任何竞争能力的通信企业,一跃成为中国电信业中真正的“名兵种合成军”。
我国民族电信业近几年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说是中国电信业是最有希望在技术上和实力上与外国一比高低的为数不多的高科技领域之一。然而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都是国有通信公司,虽然各公司之间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和目标,但是从所有权主体上看,都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如果在竞争中任何一个公司受到重创或破产,遭受损失的只能是国家。因此,国有电信公司必须改革,改革的唯一出路就是进行资产重组。国家在允许国外资本介入中国电信之前,应先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介入或在国有电信企业内部实行职工持股,但应尽可能避免国有企业的重新持股。我国目前的电信公司均属国家控股集团公司,这种模式,笔者有几种疑虑:1、国家电信控股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公司的决策与政府的决策的区别就不大,这又如何能减少政府对公司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呢?那么如果是这样,政企分开就是一句空话。2、国家电信股控股集团所控制的子公司不止一家,这些子公司有盈利的,也有亏损的,国家控股集团从全面利益出发,很可能把盈利的子公司的利润抽走,用于补贴亏损的子公司。这样又形成了新的“大锅饭”。我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建立多元投资主体。多元投资的国家持股电信公司有三个好处:(1)由于多方出资,新增投资多,有利于技术更新,增加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2)由于多方出资,董事会的成份多样化,从而政府的行政干预少,董事会的独立性大;(3)由于多方投资,多个投资主体都关心公司的发展前景,因此,便于公司扩展业务,同各方建立良好的协作和服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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