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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王春晖(4)
在实践中,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指当教师的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的事后救济,即法律对其权益予以恢复和补救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一)教师权益的民法保护
教师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我国民法保护的重点内容。在民法学上,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大类。自物权是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按照权利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主要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需具备的人身权利。如教师的健康、名誉、姓名等;后者是指为法律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人身权利。如教师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光荣称号,就是一种与身份权有关的荣誉权。
当教师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视不同情况,提起下列三种诉讼:
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教师对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确认其归属、性质或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诉讼。例如,教师获得的“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剥夺。如果学校剥夺了教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教师有权请求法院就学校的行为是否有效加以确认,从而保护教师的合法荣誉权;
2.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教师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某种民事给付义务,以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诉讼。例如,要求义务主体给付拖欠的工资等;
3.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教师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改变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消灭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例如,教师在与他人合著的作品出版时,有权要求承认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二)教师权益的刑法保护
刑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通过刑事法律的救济,可以修复被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刑法与民法相比,具有对受害者的补偿不具有直接性的特点。但是刑法的适用,能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从而达到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
我国《教师法》专门规定了两种追究刑事的情形。其一,侮辱、欧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国家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
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教师法》中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主要体现在教师的申诉制度上。应该指出,《教师法》中的申诉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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