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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间互联中的诚信问题/王春晖(2)
1、 确定行为规则。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就是确定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
2、 平衡利益冲突。首先是平衡互联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诚信原则在当事方发生利益冲突时,能协调当事人的利益,作出平衡的选择;其次是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用户利益之间的冲突,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互联互通活动时,要充分尊重用户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损害用户和社会的利益。
3、 解释法律、法规和协议。诚信原则具有解释法律、法规和协议的功能。他要求在法律、法规和协议缺乏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执法者应根据诚信原则,准确地解释法律、法规和协议。
对于任何一个网间互联中的主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来讲,诚信就是你向另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极其用户信守承诺的责任感;诚信就是对自己提供的互联网络质量后果负责的道德感。事实上,无论是主导的电信经营者还是非主导的电信经营者,要生存,要发展,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诚实守信,信用是中国电信经营者最重要的资本。在此,笔者建议:中国的主要电信经营者应联合向全社会推出“信用中国电信业”。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 强化电信经营者的信用意识,塑造一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行业风尚。笔者建议,每一个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应向电信业务的主管机构提交一份《电信经营者信用宣誓书》,并把这项制度法律化。
2、 制定电信业信用管理制度。尽管电信业的信用基础要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业道德规范来维持,但是在道德规范不足调整电信经营者的失信行为时,就要靠一定的制度去约束电信经营者的失信行为。为此,笔者建议:建立一种“电信经营者失信惩罚制度”,对于那些在互联互通中严重失信的电信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严厉的惩罚,加大其失信的成本,使其不敢失信;另外,对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互联互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也必须给予严厉惩处。在建立电信经营者失信惩罚制度的同时,也应考虑建立“电信经营者守信激励机制”,使那些信用好的电信经营者,因守信而获得更大的利益。
3、 建立互联互通公示制度。对于故意制造网间互联中的通而不畅的电信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在媒体上公开通报。
可以肯定地讲,建立诚信的互联互通制度是来自广大电信用户和全社会的呼声。广大的电信用户在呼唤,全社会在期待,让互联互通中的诚信意识尽快在中国电信业中建立;让全体电信经营者共同努力打造中国电业的信用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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