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释义/卫勇(15)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于行政许可发生变化需要撤销登记或者进行变更登记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监管的规定。
第六章 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开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相关事项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一)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
(二)验照的相关信息。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和监管信息进行公开查阅查询的规定。
一些地方规定,要求要与个体工商户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基于诉讼的原因才准许有关人员或者机构提交规定证件查询,其实这是不宜的,登记信息公开这是必须的,法律规定的“公众”而不是利害关系人。为什么我们老是对大众的需求或者监督不放心呢?还是对我们自身的登记质量不自信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对查阅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也对查阅的主体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和许可法保持了立法上的一致性。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释义】本条是关于涉密登记材料不得对外公开的规定。
哪些登记材料或者材料中的有关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个至今还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规定,各地方工商部门也鲜有规范,为了信用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这很有必要上级作出一些指导性或者系统性的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后发现的设立中或者设立后的有关六种违法登记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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