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释义/卫勇(16)
本条和《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完全一致。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条和《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完全一致。《新条例》第十条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没有明确发生变更之日起多少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本办法也没有细化这一规定的具体时间期限,这个在法律上不给经营者设定一个履行义务的期间似有不妥。变更既是基于个体工商户的需求变更,也是基于行政管理的要求变更,还有基于延续需要的变更。变更的情形发生后,没有规定一个办理期限,只能以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这种违法行为作为事实证据。在务实中可以取得前置许可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宜。权利和义务都是有期限的,我们不能制裁无期限的义务,我们也不能保护那些无期限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亮照从事经营活动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不亮照经营,责令改正是前置程序,不改再罚。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进行年度验照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条和《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完全一致。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年度验照,责令限期年度验照,逾期的直接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至于责令改正的送达方式,是统一公告,还是直接送达,原则应该按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顺位进行,但是鉴于个体工商户量大,责令改正通知和吊销告知又是成批次,如果每一个都直接送达的话也不是现实,在现实和法律之间难得求一个平衡,务实中大多还是采用成批直接公告送达,成批处罚;如果吊销后出现行政争议,部分撤销,作出行政处罚后补验执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释义】本条是关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从事个体登记的规定。
涉及港澳台居民在大陆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核准登记。其中,涉及前置许可的,按照有关部门许可的经营项目核定经营范围,港澳台居民和大陆居民平等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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