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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释义/卫勇(6)
“参与家庭经营成员”的备案程序不是单独的一个程序,而是和申请合并为一个程序。备案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二是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三是同时提交其它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其实,备案的不仅仅是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信息,根据申请书载明的内容信息看,还有从业人员和资金数额也属于备案信息内容。申请书应该专设备案一栏或者单独设置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表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应不做明示一并纳入申请书中作为载明事项,给别人误以为属于登记事项。况且备案属于行政监督的行政行为,而登记属于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虽然可以设计整合在一个表式上,但是在一个表式上又没有作出明确区分,应为一瑕疵。
  第九条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释义】本条是关于登记事项“经营范围”含义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其实《办法》此条“行业类别”的应有之义,也当然的包含“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两个方面。在务实中,申请的经营范围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有时候有所不同或者说不一致,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前置许可的要求,二是对个体工商户这一组织形式的禁止,三是语言词汇和标点符号的使用规范,四是有些商品不宜混同经营或者兼营,五是基于行政法或者民商法规定或者约定的特许经营、专营或者专门经营等。
  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释义】本条是关于登记事项“经营场所”含义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的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这也应该是《新条例》及其《办法》的应有之义。
但是,仍有注意区别住所和经营场所二者不同而又密切联系的必要。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但实际工作中,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往往存在不同情形,如是本地经营,也就是经营场所在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一是以住所(家的地点)作为经营场所混同使用,二是租赁经营场所使用,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如是异地经营,经营场所不在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一般指跨越县、县级市、旗这一行政区划,跨越县级区不宜作为异地理解,一是将经营场所作为经常居住地一并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混同使用,二是租赁住房作为经常居住地成为住所,另租赁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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