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释义/卫勇(7)
《旧条例》确定的户籍所在地登记管辖权,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逐步发生了变化。由于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公民住所不再是确定此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权的根据,公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管辖权,依据《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因此,《新条例》确定了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管辖权。
本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可能包含哪些信息呢?是一个公民在同一登记机关或者全国范围内只能申请一个个体工商户登记?是一个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还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可否存在不经登记机关登记的次要经营场所?或者说是一个公民只能领取一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说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只登记一个主要经营场所,其它次要的经营场所不登记,可存在一照多摊?在实践中,一个公民在同一登记机关或者不同登记机关登记多个个体工商户,领取多个营业执照,或者在同一登记机关主要经营场所领取一个执照正本,其它次要经营场所仅领取若干营业执照副本,这些现象大为存在,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工商部门还出台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允许。本款的规定究竟蕴含的是什么?异地经营的制度是否已经失去了依据?这些似乎依然有待进一步明确。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规定。
区别应当申请使用名称和可申请使用名称的情形。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名称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总局《名称登记办法》未禁止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阿拉伯数字,有人理解为突破了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的限制,我认为这种理解或者国家总局的解读是不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公务用字以规范汉字为准。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阿拉伯数字不是规范汉字,总局规章无权例外。同时该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招牌、广告用字;”和第(四)项“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的情形,也必须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经查阅所有有关实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均没有突破上位法的规定,部门地方性法规还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禁止阿拉伯数字在名称等具体类别使用的具体情形,而工商总局的一个部门规章来吃螃蟹,显然有点不宜。作为负有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职能之一的工商总局,此规定不太相宜。规范汉字的使用涉及文化传承、民族情感、汉字使用规范等诸多因素。因此,在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核准时应以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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