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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释义/卫勇(8)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申请人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承继了《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而《办法》登记的经营者姓名是指申请人姓名,即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办法》在征求意见时曾规定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其实一个家庭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一般不影响家庭财产共有、民事责任共担的原则。所以《办法》第八条设置了备案这一规定,由于备案又不是一个独立程序,而是一个附随程序,所以申请书直接表述为“经营者签名”而非“申请人签名”。
本条第三款虽然是新规定的内容,但是此本是民事代理的应有之义,只不过是明示罢了。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被申请人的确定和申请方式及要求的规定。
被申请人一是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二是登记机关委托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申请方式有直接申请和间接申请,或者说书面形式申请和其它方式申请,并对间接申请方式做出了“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和“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有关文件的规定。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按《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填写须知(以下简称填写须知)完整准确的填写相关内容;申请书是“经营者签名”而非“申请人签名”这一点许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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