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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同居时代”的法律问题浅谈 - 人权、未婚同居、生活伙伴与当代西方婚姻家庭法的变革/吴越(3)

第三,鉴于“未婚同居”还可以进行更为详细的法律划分,下面将专门讨论。

(2)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

它是指在同居期间至少有一方存在与他人的婚姻关系的同居,也可称为“婚外同居”。其表现形式多样,例如“包二奶”、“婚外一夜情”等等。

对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应当说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第3条更是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践当中,对涉及婚姻的同居,主要是规定了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对受害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民事责任(见婚姻法第46条2款)。

对同居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不过,对无过错一方的同居者,可以赋予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已婚的甲隐瞒自己的婚姻关系与未婚的乙同居,如果这种同居关系给乙带来精神损害,则乙可以提出证据,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还应当指出,涉及婚姻的同居与刑法规定的有关犯罪是有区别的,不能混淆。刑法规定的各种与性有关的犯罪,都不是直接争对涉及婚姻的同居的,尽管有些特殊的涉及婚姻的同居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与性有关的犯罪。可见,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在一般情况下只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长期固定的同居与临时不固定的同居

长期固定的同居与临时不固定的同居在法律上的处理可能有很大的不同。对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而言,无论是长期固定的同居(例如“包二奶”),还是临时不固定的同居(例如“一夜情”),法律一律予以禁止。因此,同居关系的时间长短并不影响其违法性质,只是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但是,对“未婚同居”而言,同居时间的长短,则可能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对临时的且不固定的未婚同居(如“一夜情”)来讲,只要双方成年且自愿,也未造成对他人的任何损害与妨碍,尤其是在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应当属于不在法律禁止之列,但也不属于法律积极鼓励的对象;而对长期的未婚同居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长期的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彼此有维持长期同居关系的意愿,而且对外公开以同居者(包括“朋友关系”)的身份,长期地生活在一起,这种同居者一般还有固定的同居场所,例如同居一方的住所或者共同购买或者租赁的住所。有的甚至生儿育女,尽父母的职责。这种长期的而固定的未婚同居关系,在过去被称为“事实婚姻”,国外叫“无结婚证的同居”。现在,司法实践以及新《婚姻法》都不提“事实婚姻”,因此本文有必要重点地探讨一下长期而固定的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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