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同居时代”的法律问题浅谈 - 人权、未婚同居、生活伙伴与当代西方婚姻家庭法的变革/吴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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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结婚证的长期未婚同居”带来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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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看看报纸跟新闻媒体的报道,就知道无结婚证的未婚同居现象有多么普遍。根据新快报的报道,按照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的调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不被法律所承认[3]。仅广东一个省就是如此,如此,全国的情形如何,可想而知。
虽然法律赋予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权利以及生父生母的法定义务,但对“事实婚姻”本身,我国的婚姻法是不保护的。这主要体现在同居者彼此无继承权,法律也不承认同居者彼此有抚养对方的义务,至于无过错的同居者一方因为同居遭受的物质与精神损害,同样也没有法律规定。
在现有的法律状况下,同居者如果要保护自己,而且又不愿意选择领取结婚证的话,可以采取书面约定的方式。例如可以约定彼此的忠实义务,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分摊,以及因为对方的过错给自己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失时的损害赔偿办法。还可以约定女方在怀孕以及产后一定时间内不得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等等。至于女方生小孩之后,男方不支付给小孩的抚养费用的问题,婚姻法第21条其实有明确规定,因为该条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父母,不仅仅是“已婚父母”,这里的子女,也不仅仅是“婚生子女”。
唯一的问题就是,在未婚同居者彼此之间没有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法律应当作何处理的问题。由于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或者“无结婚证的长期同居关系”,因此,在对这类“亚婚姻”、“准婚姻”或者“类婚姻”进行立法之前,只能依靠法律的一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与有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
第一个问题:同居关系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2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半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事实上承认了“同居关系”合法性。按照“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违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既然我们的宪法,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同居关系”违法,就只能认为,至少法律是默认同居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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