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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同居时代”的法律问题浅谈 - 人权、未婚同居、生活伙伴与当代西方婚姻家庭法的变革/吴越(7)

本文认为,法律明确承认合法的同居者的法律地位,利大于弊。这不但有利于同居者之间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忠实义务,从而有利于新的善良风俗的形成;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在目前同居者的身份没有得到法律明确承认的情况下,同居者面临的压力比夫妻面临的压力大,而且在就业等方面甚至受到歧视。可见,如何处理好同居者的法律问题,其实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无论是异性同居者,还是同性的同居者,只要不违背善良风俗,不妨碍对他人与公众,也不损害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其法律地位就应当得到承认。

可见,同居其实一个人权问题,也是一个具有宪法意义的问题。

注解:

[1] 请参见新浪网站http://cul.sina.com.cn/view/tongju/

[2]“比如说,公安机关在查房的时候,只要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同宿一房,就被说成是“非法同居”,严重的甚至被屈打成卖淫。可以说,在中国社会,“非法同居”的概念就等同于“非婚同居”。如果将时间倒转20年,就更能发现这个词的可怕--只要男女不是经过正儿八经的结婚而住到一起,就被扣上“非法同居”和“道德败坏”的帽子,从此再难翻身。”(摘自人民网,邓江秀:质疑非法同居,2003年2月20日)。

[3] 新浪网2003年6月3日报道:访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同居 女性请三思而后行。
[4] 新华网广东频道2003年6月13日转载新快报的报道:“粤200万对夫妇无结婚证(上)”,据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摸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不被法律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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