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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和中国宪法变迁/秦前红(13)
① 吴玉章:《工作权的内容和实现》,载王家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9-41页。
① 参见韩大元、王世涛:《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人权宪政体制的整合》,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2期。
宪法是概括凝炼的法律规范,但宪法关于某一问题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应穷尽各种行为,以及能否做到穷尽式列举,都值得从立宪技术的角度去研究。
① 参见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95页。
② 参见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00-401页。
① [日]田中和夫:《条约与国内法——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内法效力》,转引自王家福、刘海年、李林主编:《人权与21世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①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规章汇编》(1987年),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64页。
② 王铁崖:《条约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中国国际法学会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1994年),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6年版。
③ 朱晓青:《<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机制》,载于《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第111-112页。
① 我国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权利仅保留一项,即“组织工会权”。见《人民日报》,2001年3月1日。
① 由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义务的性质不同,法院的适用也要相应地作些区分,但那种对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进行刻板的分类并且根据定义将其置于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因为两种权利并非是绝然分开、没有联系的,而是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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