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叶文炳(10)
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因为《民诉法》对诉讼中的许多阶段和环节,都规定了一
定的时间,对法院或当事人具体诉讼行为的时间做了设置,即期间和期日。案件的
审理期限,意味着对恣意的限制和对权利的制约。审理期限是克服和防止法官和当
事人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为这些行为提供了外在标准,使之不能任意进行。审
理期限还为程序参与者提供了统一化、标准化的时间标准,克服了行为的个别化和
非规范化。从而使诉讼行为在时间上连贯和衔接,避免行为各环节的中断。(2)
要取消诉讼中止的弹性条款、应细化简易程序转为普遍程序的事由。要严格限制法
院院长审批延长审理期限的自由裁量权。
7、改革传统的案件审批制度,充分调动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建立
激励机制。首先,对于当庭宣判案件,可以由合议庭集体签批,或由独任审判员
签批,不必经过庭长、院长。其次,法院制订当庭宣判规则,对于有条件当庭宣
判的案件,应当规定当庭宣判,对此应有相应的鼓励政策和不予当庭宣判的惩罚
措施。第三,对于所谓错案,应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不提供证据而败诉,即使
因为将来提供证据也不能认定法官的责任。因为实体上的判决,除显示公平以外
,没有根本的对与错,因此而对法官进行追究,只能增加办案人员的压力,影响
当庭宣判。第四,根据目前的现状,以及形势发展的要求,法院应当设立准备庭
,负责进行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指导当事人举证、限期举证、调查取证等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综上,只要认真对待,措施得当,司法效率一定会大大提高
8、对于审判监督程序无序化问题。首先,应改革现有的审判监督制度。将无
限申诉、无限再审改为有限再审,具体构想是:严格限制提起再审的主体,具体
规定再审期限,确定法院级别管辖,明确规范再审事由。其次,是明确规定了再
审的次数,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
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上级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
只能指令再审一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即各级人民法院依院长发现制
度决定再审,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只能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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