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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叶文炳(2)
陈述,合法主张及裁判对这些陈述主张的肯定和支持,而获得法律和道义上的赞誉和
认同。法官通过解决民事纠纷,带来了社会安定,国家法律尊严得以树立或回复,弘
扬了社会正义,倡导了社会公德,抑制和疏导了民事纠纷,塑造了公正的形象,坚定
了全社会公正的信念。
二、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从司法效率含义上分析来看,应当说,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作为司法追求的两
大价值目标,它们在司法活动中不仅各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且彼此具有互为一致的价
值内容。它们的关系是:
1、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从经济因素上分析,一个案件在审限内结
案,并不意味着有效率,因为法律给出的审限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大化的诉讼周期,
确切说一个案件应当在保证程序公正条件下,以最短的时间内审结,才能说具有科学
的效率。但即使这样,审判实践中也会出现案件经过一年、两年甚至是更长时间尚未
给出裁判结果的局面。在漫长的诉讼中,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均处在不稳定状态,同时
法院的诉讼成本也处于不断增加成因中;从非经济因素上分析,一个漫长的诉讼,当
事人除了承受着巨大的心理与物质的压力外,长时间生活在忐忑中,有的当事人甚至
无法忍受冗长诉讼带来的痛苦与无奈。同时,法院的司法权威性、尊严性、公信力度
也都受到极大的影响。依此看来,即使诉讼结果非常之公正,于当事人又有何补?人
们诉诸法院是希望获得司法救济,并且希望其权益尽早得到维护。作为法律的专事部
门——法院也希望在人们对案件关注热情未冷却时评判出是非的标准,从而通过诉讼
过程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树立法律权威。
2、不公正的司法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司法。从经济因素上分析,一个案件以极快
的速度结案,无法让当事人感到安全和可靠。未经公正的程序审理案件,似乎节约了
司法资源,而实际的后果却常常是当事人缠诉不止,这样反而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从非经济因素上分析,一个错误的裁判可能还带给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危机,使人们
心目中的司法尊严受到损害。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
纷,而且会诱发社会的情绪和行为,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的加剧,是最没有效
率的。不公正的司法,她的影响绝对不是仅仅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而是
使整体司法信誉度处于危机状态。
3、在处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关系中应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公正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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