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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叶文炳(3)
率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信守的两大价值,公正就是坚持法律规定,不能偏袒任何一
方当事人;效率则意味着作出迅速、公平、高质量的裁判。作为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与效率可以和谐相处,但有时又相互对立。的确,人们期望通过细致、严谨
的诉讼程序,合乎法律规定的实体裁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按部就班
、严格依从程序法进行的冗长的司法过程,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出现如此矛盾,是因为效率着眼于速度和收益;而公正则着眼于
过程和结果,二者从不同出发点作用于同一对象,矛盾自然产生。没有公正就没有效
率,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单纯追求任何一方面都是对整个司法价值的损害,二者
应在更高层次上达到统一。 法贵效益,但不贵神速。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越有效
率,为福越多;相反,没有公正,则越有效率,为害越烈。因此在设置司法效率时应
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公正是比效率更重要的价值。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真正永
恒的生命基础就在于它的公正性;效率则是以一种社会现实的经济价值性而独立存在
于司法活动中。
三、影响司法效率的因素
1、诉讼程序的公正化使得程序规定更加细化,细化后的程序彼此间不能有效整
合,是直接影响诉讼成本和效益的原因。较长时间内,我国民事诉讼立案与审判、立
案与监督、立案与执行不分,法院内部机构职能交叉、权责不明、各自为政,审判管
理无序,既制约了审判效率,又增加了诉讼成本。监督管理的不力,很难实现对审判
工作的科学管理与决策。近几年来我国大都数法院对审判流程进行了改革,实行流程
管理的方式,使立、审、执、监完全分立,各司其职,分权制约,改变了传统民事诉
讼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审判工作的模式,避免了法官权力的过于集中,同时又真正地还
权于合议庭,建立合议庭工作机制,保障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司法责任,使
合议庭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审判组织。但在整个过程中,引导人们的诉讼程序应当
说大都还是在近几年司法大力改革前设定的,虽然在《证据若干规定》实施后,对局
部的诉讼问题进行细化规定,但局部性诉讼程序的细化在某种程度上却直观地制约着
司法效率的提高,在具体的民事案件中,争议事项特定的情况下,局部细化的诉讼程
序本身缺少统一性,这就要求诉讼主体可能多的诉讼行为,再加上各项程序之间的协
调性没发挥出来,从而就加大了诉讼成本,有机统一的诉讼程序则将主体行为限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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