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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叶文炳(6)
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耗费了法院的大量人力、物力、时间、精力。降低了审判效率
四、建立符合现代司法运行机制的效率体制
科学化的审判管理机制是司法走向公正与高效的必由之路,在我们设想建 立一种
司法高效的运行机制时,应当明确司法的公正问题是含非经济因素效率问题,实现司
法公正与高效,也可以说是实现有效率的司法。要创立有效率的司法,必须从解决当
者法院立足于本院的实际,循序渐进地搞好审判组织及运行机制,并着力提高审判效
率的改革的实践和一些思路:
1、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相对分离,为建立高效的司法运行机制奠定基础。
严格来说,实体审判属于审判流程管理的主要环节之一,实体审判权与流程控制权共
同构成了法院的审判权。当然,实体审判权本身亦存在一个案件实体审判的流程控制
的问题。但在现代诉讼中,流程控制权已被上升为与实体审判权同一层次的权力。从
某种意义上说,实体审理权意味着诉讼结果的公正与否,而流程控制权所产生的则是
诉讼过程是否具有效率的问题。在我国传统诉讼体制下,这两种权力往往被混合在一
起,实际上权力的大部分由同一个审判部门行使。这必然会导致权力因缺乏制约而被
滥用的不良后果,更重要的是,这种权力架构不仅不能使法院的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进行充分的保护,而且由于诉讼的低效率和缺乏公正的表象,直接损害了法院
的权威和裁判的公信力,种种因素表明无论是低效,还是缺乏公正,都是低效率的司
法行为。因此,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的相对分离便成为司法改革必然选择。负责
实体审理的法官只拥有实体审理的诉讼指挥权以及最终的裁判权,对审判的整体流程
的控制权并不掌握在审判法官的手中,而是由以立案庭为主的其他业务庭根据各自的
职权范围,以合力的方式进行有机的控制。在这里,流程控制权除与实体审判权相对
分离,并对实体审判加以有效的制约外,其本身亦被分割为几项亚控制权,如排期权
、财产保全实施权、庭前证据交换主持权等。这些亚控制权虽然由作为一个整体的立
案庭拥有,但各亚控制权的权力主体仍然是相对独立的,在这些亚控制权之间亦存在
一种权力的制约关系。因此,流程控制权本身即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在这点上,
通过笔者法院的实践证明,这种的改革是成功的。
2、建立审判程序性工作规范的操作制度,明确案件流程控制权部门和审判部门
在程序性事务上的分工。在漳平法院案件管理实践中,发现虽然证据调查、收集、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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