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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叶文炳(7)
证期限确定、证据交换和展示等等程序性工作由立案庭负责,但在和业务庭交接上由
于职责不明确,在运作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反复协调问题,并因制度性消耗一些司法资
源。因此,笔者法院认为,首先在案件流程控制权和审判权相对分离,在剥离审判程
序性事务的同时,应当建立符合司法运作模式的程序性操作规程,该规程可以对各个
审判庭应履行的审判权职责进行界定,对立案庭应履行的流程控制权以及程序性工作
也进行明确,从而真正达到以内部分工负责的方式在保证程序运作极大公正性的同时
,也极大提高司法效率。其次,应细化案件流转交接的各个环节的时限,并对在案件
流转过程中,涉及到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鉴定、调查等等因当事人启动的程序事务
一并明确审查部门和操作部门,案件在立案庭的由立案庭审判员审查,并交由书记员
办理手续,案件在庭审部门的由庭审法官审查,并交由书记员办理手续。从而可以避
免当事人拿个材料来,转来转去不知道交给谁,同时也可以提高法院形象,又可以极
大提高司法运行效率。经过实践,上述的改革是获得巨大成功。
3、利用立案庭拥有的流程控制权,对案件进行有效的简繁分流,并且加强庭前
调解工作。在笔者法院立案庭建立庭前调解是调解和审判分离的深化和真正的实践,
是法院完善调解制度的必然选择。案件在立案庭进行排期前可按庭前调解的可调性进
行分类:第一类,规定涉及人身权的离婚、抚育、探视、赡养、抚养等案件及涉及劳
动者权利保护的案件为必调案件;第二类,规定下列案件:(1)确认之诉的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3)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
理的案件;(5)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案件;(6)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等六类
案件为不必调案件(对此类案件当事人要求调解的,仍可以进行调解),可以调解的
案件则立即进入庭前调解程序,对庭前调解也规定相应的工作流程,规定调解时限,
杜绝久调不结现象。这样一来就可以充分利用案件流转控制权的分离真正为审判服务,
根据笔者法院在这方面的实践操作,程序公正性和效率性都得到极大的提高。
4、建立动态的审判效率管理制度。笔者法院在审判动态效率管理上进行积极
的探索,并通过立案庭流程跟踪管理制度对每个审判员办理案件的效率状况进行动
态统计和管理,同时体现在案件的分配上,谁的效率达不到要求的,少分配或不分
配案件给他。具体操作如下:首先立案庭电脑里建立每个审判员的效率动态文件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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