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叶文炳(8)
在该文件夹上体现每个审判员近二个月的开庭和参加合议情况,从工作时间体现
每个审判员的工作量;其次,在该效率文件夹上体现每个审判员工作的质,即每个
案件的开庭次数,当庭宣判率和平均结案天数;第三,在该效率文件夹上体现每个
审判员办理疑难案件情况,上诉案件维持和改判情况,从质量上来体现效率。这样
一来,每个审判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都一目了然,从制度上约束大家倡导效率,
力创效率。
5、对诉讼过程中分散的程序规定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目前诉讼程序的一些规定是存在一定问题的,现行各地在最高院《五年改革纲要》
框架内试运行的以审限跟踪为核心的排期开庭制为基本模式的审判程序管理。凸显
服务、保障、监督审判程序运作的功能,强调程序公正及时性的理念,以此提高审
判效率。这些做法,较之改革前的审判管理散漫、随意、效率低下来讲,已是有相
当大的提高了。但在对运行中的质量方面和效率方面却缺乏有效的控制和整合。在
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无不分化为"证据的收集、争点的形
成"与"证据的审查、事实的判断"两部分。为了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正,必然要求
将当事人与法院在这两种活动中所投入的资源予以合理的分配,以求诉讼结果符合
社会的一般正义。由此,将"证据的收集、争点的形成"与"证据的审查、事实的判
断"加以严格的区分,在审判权的层次也加以分化,同时又要进行程序有效的整合,
这样一来就会成为法院司法权高效行使方式的当然选择。因此在程序运行改革上
要建立一套的运行质量和运行效率的整合和评判标准。在程序运行质量评判标准上,
要按司法效率的两个价值论上来建立两个评判标准,一方面以经济价值论上确定
考核标准和要求,除法定程序标准及最高院审判方式改革、证据适用规则要求时限
外,还应设立立案时限率、庭审成功率、当庭宣判率、超审限率;另一方面从审判
非经济价值角度上看,应建立非经济价值的考核标准和要求,具体说设立发回重审、
改判率、申请再审、申诉率。这样一来不仅可以解决目前的观念不统一问题,而
且又可以确立审判管理和提高司法效率的方向问题。比如,现在许多法院在落实“
简单案件快办,复杂案件精办”时,将庭前准备和庭前调解从诉讼过程中分离出来,
成为一种独立的准备程序。在笔者法院审判实践中,对可调解案件均要先进入庭
前调解,调解不成再进入排期,确定主审人员,开庭时间和地点,总体来说是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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