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叶文炳(9)
了“简单案件快办,复杂案件精办”,也极大提高了审判效率,但对于一些调解不
成的案件则比原来要多出了调解的期间。为了最大限度整合司法资源,使庭前调解
程序和审判程序协调进行,可以推出了在排期确定主审法官时,同时确定调解法官
(也是庭前准备法官)的整合程序排期法。再比如,对举证一些操作程序可以进行
整合,现在有的法院采用“庭前听证会”的做法,但实践证明,开听证会既耗费当
事人和法院的时间,又难以确保当事人掌握举证要领,有时还需开多次会,效果不
理想。有的法院采取以书面指引当事人举证的办法,印制《通知当事人举证函》或
《当事人举证须知》,在第一时间交给当事人,即在原告递交起诉状时送达原告,
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同时送达给被告。举证函内容包括向当事人指明举证义务
的法律依据、审判所需的各方面证据、举证的有关注意事项,以及不举证的法律后
果等内容。且可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需要不同方面的证据的实际,设计多种举证内
容不同的举证函。通过这些举证函能明确地为当事人提供举证指引,当事人可很容
易地按要求逐项落实,依时向法院递交相关证据。 可避免在庭审中因证据不足或
当事人举证不当而要求当事人补充举证或重新举证,从而导致质证程序重复的情况。
往往在庭审中经常出现证据不足,或有的证据未经认证等情况,常常需要要求当
事人补充举证,使得一些本来比较简单的案件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质证,造成诉
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和诉讼程序的无限度延长。此制度经一些地方法院的实践,证
明是切实可行的,是能极大促进司法效率的。 这些实践中的改革不仅是司法公正
的内在要求,也是效益原则的核心内容。
6、对于简易程序适用和审判周期的问题。因为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贯彻"两
便"原则: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按照《民诉法》简易程序的规定,
原告起诉被告应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审理,都简化了程序和手续,不受普
通程序某些规定的约束。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使大量的民事案件通过简易程序
加以解决,可以避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费工、费时,节省人力、物
力、财力。减少了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精力和时间的投入,有利于加快办案速度,提
高司法效益。所以应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笔者法院审判实践中,通过例举
法对简易适用的范围进行规定,从而增加简易程序的操作性,真正发挥简易程序的
作用。而对于审判周期问题也从下例几项进行完善:(1)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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