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环境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韦群林(16)
对于我国而言,WTO规则渊源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可简称为“《WTO协定》”)及其四个附件,可称之为“WTO 文件”;二是我国加入WTO时所产生的有关文件,主要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可称之为“中国加入WTO文件”。现简介如下。
(1)、WTO文件。
A、《WTO协定》。WTO协定是WTO的总章程、基本法。该协定规定了WTO的宗旨与原则职能、WTO的活动范围、WTO的职能、WTO的结构、WTO的决策规则、WTO的成员资格、WTO的法律地位、WTO的财政预算与会费分配、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WTO章程的修正、接受、生效和保存等等方面的内容。
B、附件一为有关多边贸易的实体规定,含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三方面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文件:《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及其谅解、议定书和协议,包括《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一款(B)项的谅解》、《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的谅解》、《关于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的谅解》、《关于豁免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义务的的谅解》、《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谅解》、《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即《海关估价协议》)、《农产品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另外,有《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C、附件二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对WTO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解决的机构、管辖、程序、规则等等作了比较详细的程序性的规定。
D、附件三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对WTO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的组织机构、程序和规则作了规定。
E、附件四则涉及诸边贸易协定,原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四个协议。但《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1997年年底终止 ,目前仅《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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