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困难与出路/吴学权(2)
2、法官遴选困难。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步骤是抬高“职业准入”门槛,可能作为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相对容易达到,而基层法院则比较困难。法官遴选无非两条路径,一是从内部,一是从外部。从内部而言,近年来基层法院由于编制原因进人极少(如我院自1995年以来,只进了3个法律专业本科生),内部人员多数年龄偏大,几年后法官员额出现空缺,可遴选对象有限。从外部而言,基层法院法官待遇低,法官地位不尊荣(在外人眼中法官即是公务员),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人员吸引力不强。即使能遴选到,人员素质也会相对偏低,不能“来之即战”,法院还要投入大量精力、财力培训,此将失去法官遴选的价值。
3、法官职业化与目前基层法院司法任务有矛盾。基层法院目前解决的纠纷数量多,但案件相对简单,多集中在几大类型,以民事案件为例(民事案件无疑为基层法院案件大头),多集中在婚姻类、侵权类、债务类案件。基层法院法官主要面临的问题是事实认定问题,而非法律问题。而事实问题认定主要有赖于法官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和司法技巧、技能的掌握,而非法学理论水平的高低。根据学者朱苏力的实证分析,基层法院大部分案件并不需要所谓职业化法官审理 ,提供给专业型、复合型、精英型法官施展才能空间不大。
4、法官职业化与社会对基层法官的要求有矛盾。法官职业化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脱离社会和民众现象,而这与当今社会和群众对基层法官的要求相反,无论是政府还是普通群众,都要求法官多充当“法律咨询人”的角色,要亲近社会、贴近民众。
二、解决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困难的出路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面临的问题很多,涉及司法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经费保障等多个层次,很多问题不是凭法院一家所能解决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此过程中无所作为,相反,法院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创造条件,形成科学系统的改革思路,从自身角度积极推进,以内部改革来促进外部改革。
同理,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存在着诸多困难,有的困难不是一时两时就能解决的。但如果理论支撑得好,很多困难也可以凭借法官职业化建设,加以配套改革而取得实质性进展。笔者的设想是:
1、与法官员额制同步推进,对案件进行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划分,实行案件分流、程序分类。目前社会原有纠纷解决机制或受到轻视,或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状况,呈萎缩态势。大量的纠纷进入法院,法院总体案件近期内不会有明显下降。法院目前能做的就是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结合审前程序改革,将大量案件解决在审前程序。通过审前程序,由审前程序法官(应是法官助理,而不是由职业法官担任)将大量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案件或当事人不到庭的案件(需修改民诉法,设立简易判决制度)或调解或简易判决进行解决,估计这样可消减现行案件的60%—70%。将案情复杂、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案件由审前程序法官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确立争点后交法官审理,这样庭审程序较现在也将大为简便、快捷。估计这样的话,庭审法官数量要求将大为减少,案件裁判权将集中在少而精的具有法官员额的法官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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