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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转股的法律思考/赵细妹(2)
  (三)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有利于实现国有企业脱困目标。企业“债转股”有如下重点:一、集中解决在经济发展中起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特大型国家重点企业;二、支持近十余年来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企业减轻债务包袱,促使其尽早达产达效,产业升级;三、围绕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两大目标,促使亏损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扭亏和转制。国有企业脱困的目标艰巨,债务问题是其主要梗阻之一。债转股后,企业不用还本付息,负担随之减轻;同时资产负债表也趋于健康,便于企业获得新的融资。而且,债转股触及企业的产权制度,推动企业尽早建立新的经营机制
(四)社会震动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债转股兼顾了财政、银行、企业三方面的利益。国家银行债权变股权,没有简单勾销债务,而是改变了偿债方式,从借贷关系改变成不需还本的投资合作,既没有增加财政支出,又减轻了企业还债负担,银行也获得了管理权。这是一种现实代价最小的债务重组方案,社会震动小,所以,可以在较大规模上运用,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收到解脱国家银行和国有企业债务症结的成效。
  二、债转股在我国的实践操作及有关规章
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为此,国家有关部委发布了一整套规章对之加以规范。例如,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及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等。这些规章明确地将实施债转股视作党中央、国务院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
我国债转股是政策性的债转股,这种政策性的债转股与一般企业的债转股相比有着更强的政策性因素,但其存在亦有着与一般企业的债转股相同的法理基础。并且,一般企业的债转股现象在实践中已屡见不鲜,并在企业重组的过程中得到有权部门的认可。
但是,债转股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不可避免的会与现行体制、机制、观念甚至法律发生矛盾,其产生在实际上有利于国有企业的资产、债务重组,并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债转股与现有立法的矛盾
考察世界各国(地区)相关立法,日本、德国、韩国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是否允许以债作股问题上,都持否定态度的。虽然,当今世界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在债转股问题的政策取向上有从宽之趋势,但由于债转股容易滋生诸多流弊,所以采取审慎态度的主张仍不绝于耳。对于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效力问题,即符合那些程序和实体要件才能使债权转股权这种行为变为法律行为的问题,也是存在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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