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条第2款之我见/徐洋(6)
不是此年龄阶段的行为人只要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呢?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
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那么哪些情节是属于情节轻微的呢?如行为人受不良影响而“早恋”的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行为人主观很难判断其为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等一些情况都不应追究其
刑事责任。
四、 对“抢劫”的分析和认定
在侵犯财产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种类罪名中分别有两条以抡劫为内容的具体罪
名,即刑法第265条的抡劫罪和刑法第127条第2款的抡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两罪
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较多相似之处,如行为人都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受害人不敢反
抗或不能反抗,即客观方面一致;行为人的罪过形态都属于故意,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即主观方面一致;两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客体方面一致。唯一不同的是犯罪
对象,抢劫罪侵犯的是一般财物,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侵犯的特定物品,这也是
区分两罪的关健之所在。那么仅因犯罪对象的不同,两罪的犯罪主体就存在差异吗?笔者
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对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刑法规定的八种
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刑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犯抢
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刑法上来看,
它们的最高刑都是死刑,但前罪的最低刑要比后罪的最低刑低。可见,抢劫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要重于抢劫罪。《唐律疏义》中有这么一条原则:“入罪,举轻以明重。”也就是
说,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法条上没有相应的罪名与之对应,若比它情节轻微的
侵害行为都规定为犯罪,那么此行为也一定为犯罪行为。此原则也是理解现行立法原意的
一个重要原则。有人认为,我国97刑法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除了类推制度,因此
我们在司法操作上就应该严守这个规定。我认为持此种观点的人犯了教条主义错误。首先
我们要弄清楚我国立法为什么要废除类推制度。在中国,有许多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自
身的素质还不是很高,为了防止其随意地,无节制地扩大自由裁量权,从而造成裁判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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