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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条第2款之我见/徐洋(7)
和腐败的现象发生,因此刑法废除了类推,但这决不是绝对的废除,而是相对的,对一些
有很强逻辑推理的类推应给予认可。
刑法对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刑罚之所以规定得较重,是因为此罪会造成犯
罪的衍生,这与此罪的目的性是相关联的,行为人抢劫这些危险物品的目的有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为了留给自己将来实施犯罪所用;不有一种可能是卖给将要实施暴力犯罪的其
他行为人使用,从而获得不法收益。这样一来,必定给社会的安定埋不了一颗定时炸弹。
因此我觉得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应和抢劫罪一样,也应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结语
97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在刑法上虽只
有短短的五十四个字论述,但所涉及的范围是相当宽泛的,需要探讨的问题也是相当繁多
的。因此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者用自已犀利的慧眼来认知、预知这个世界。此时,我不由
想起了屈原的一段名言:“路漫漫其修远兮,我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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