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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正义的成本/刘晓东(7)
在诉讼活动中,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其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都要所消耗的经济资源,都要付出成本。有一部分成本如物力、财力资源、人力资源表现为类似企业的生产成本,而另外一部分成本则以交易成本的形式出现,象搜集证据信息的成本、在庭审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成本,如质证、交叉询问花费的费用。虽然区分生产成本、交易成本有一定的困难,好象也无多大必要,但在理论分析上却是必不缺少的。
经济学家在很长时期内就发现生产成本概念本身的缺陷,因为生产成本的内容仅包括生产原料及生产要素的价格,交易成本在生产成本中没有得到明确的处理。生产成本作为生产定量商品的技术上的要素耗费,都有严格的技术指标和数量质量要求,它体现的为人与物的之间的技术关系。对进行诉讼而需要的房屋、设备、车辆、人员数量、薪金等,可以进行计算,衡量、择优。
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在更广泛意义上提出的交易成本,用以表述人与人之间的对权利进行交换所产生的非生产性成本。交易成本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法律运作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活动,它体现的正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合理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对指导人们的诉讼行为会起到很大的作用。由于诉讼活动内容和方式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便于计量。到法院打官司,究竟需要付出多大的成本,需要花费多少时间和精力,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给当事人带来怎样的利益格局变动,事先难以准确计算。交易成本与法律有着质的一致性,即法律关系中为克服权利交易障碍而产生的价格(生产成本)以外的所有费用支出。由此可证实一点,法律主要降低的是非生产性的交易成本。
也就是说审判程序上发生的成本的特征既有生产成本意义上的,也具有交易成本的意义上的,生产成本容易计量,交易成本不便于计量而且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它们都有非生产性的特点.由于诉讼成本是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的,所以对它难以准确的把握,就容易造成对司法资源的的不节省,从一个侧面也提出了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实证分析、定量分析的重要性。


. 转引自张建伟.刑事司法体制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下),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17.
.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 同上注,第716-768页。
. [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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