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释义研究/盖阔(14)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41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解:56条2款]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58条]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解:59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解:61条]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法:43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法:44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法:45条]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三)、抵押权的标的物(抵押物)
抵押权的标的物,习惯上称为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法:34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法:36条1、2款]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 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解:47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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