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释义研究/盖阔(15)
[解:48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解:49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解:50条]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法:35条1款]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解:51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法:37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34条5项]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法:36条3款]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四)、抵押权的范围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法:46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72条]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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