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释义研究/盖阔(21)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二、动产质押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
(一)、动产质押的设立
1、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的内容以及相关规定: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质物移交的时间;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法:65条]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法:64条1款]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法:67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根据[解:96条]的规定适用[解:57条]的规定:
[解:57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解: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质物及其交付。
[法:64条2款]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解:8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解:86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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