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释义研究/盖阔(24)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解:92条]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解:93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95条]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物返还请求权。
[法:71条1款]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3)、追偿权。
[法:72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动产质权的消灭
1、质权实行
2、质物灭失
[法:73条]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主债权消灭
[法:74条]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三、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1、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2、权利质权的特征(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财产权;第二,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第三,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二)、权利质权的标的
1、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
[法:76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法:77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解:98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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