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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释义研究/盖阔(26)
5、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解:97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第五部分、留置

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和留置的概念
(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权利;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4、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三)、留置的概念: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82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取得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条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根据[解:114条]适用[解:87条1款]的规定:
[解:87条1款]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84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解:107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108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2、须债权以届清偿期。
[解:112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系,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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