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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释义研究/盖阔(27)
[法:83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解:109条]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条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为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解:111条]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法:85条]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解:112条]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根据[解:114条]适用[解:87条2款]、[解:91条]的规定:
[解:87条2款]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解:91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根据[解:114条]适用[解:64条]的规定:
[解:64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3、请求偿还费用。请求债务人偿还质物的保管费用。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法:83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法:87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解:113条] 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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