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释义研究/盖阔(28)
根据[解:114条]适用[解:80条]的规定:
[解:80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
[法:86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解:114条]适用[解:93条]的规定:
[解:93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
主债权消灭,或者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三)、留置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2、留置权实现。3、留置物灭失;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法:88条]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第六部分、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一)、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二)、特征:1、定金的所有权自约定的定金处罚条件即发生转移或者称为索赔条件;2、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一种双方担保,对交付方和收受方均有拘束力。
[解:118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定金的种类
(一)、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予以没收的定金。
[法:89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立约定金: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设立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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