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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释义研究/盖阔(29)
[解:115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定金。
[解:116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四)、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用以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
[解:117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三、定金的成立
[法:90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121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119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法:91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定金的效力
[解:120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解:122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参见[解:115条]、[解:116条] [解:117条]。

第七部分、担保物权的竟合

关于担保物权的竟和问题,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较少。因此,在解决担保物权的竟和问题时,应当贯彻几个基本原则:一、债权人的权利优先于债务人的权利;二、直接占有人的权利优先于间接占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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