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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释义研究/盖阔(30)
一、担保物权的竟和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担保物权的竟和的概念:担保物权的竟和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协力优先的问题。 
(二)、担保物权的竟和的构成要件:1、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物上担保权;2、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二、担保物权的竟和的种类
(一)、抵押权和质权的竟和
1、抵押权成立在先,质权成立在后。通说认为,此时应当以先成立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但抵押权属于不予登记即可成立的除外。
2、质权成立在先,抵押权成立在后。有人认为,在设定质权后不得设立抵押权,即质权成立在先,抵押权在后不成立;有人认为,当事人同意在质权设定后再设定抵押权的,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但法定登记的抵押权除外。
[解:79条1款]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二)、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竟和
1、抵押权成立在先,留置权成立在后。通说认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2、留置权成立在先,抵押权成立在后。(1)、留置物所有人就留置物设定抵押的,留置权成立在先,则其效力在先。(2)、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设定抵押的,因留置权人不是留置物的所有人,则该抵押无效。但是,如果留置权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将留置物抵押的,则因留置权人是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先于债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留置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
[解:79条2款]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留置权与质权的竟和
1、留置权成立在先,质权成立在后。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而设定质押的,则质押有效,反之则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后成立的质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2、质权成立在先,留置权成立在后。后成立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先成立的质权的效力。
(四)、质权与转质权的竟和
[解:94条1款]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第八部分、其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分则部分: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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