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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释义研究/盖阔(7)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解:18条]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1、保证合同的概念: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保证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诺成性合同、要因合同、附从合同、要式合同。
2、保证合同的内容。
[法:15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分述如下:
(1)、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种类。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法:16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的范围。
[法:21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证的期间。
[法:25条1款]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26条1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解:31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解:32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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