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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释义研究/盖阔(8)
[解:33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证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订立
[法:13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规定:1条1款] 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规定:1条2款]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规定:1条3款] 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解:22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四)、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解:34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解:35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36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四、保证的效力
(一)、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的关系
1、债权人的权利。主要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
2、保证人的权利。
(1)、主张债权人权利的权利。
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第一,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第二,权利已消灭的抗辩权;第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②、主债务人其他类似的权利。主要是抵消权和撤消权。
(2)、基于保证人的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①、先诉抗辩权定义: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未有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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