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张洪涛(5)
以协议方式(即不组建项目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双方应当共同获得政府部门对土地使用、规划许可、项目建设等所有批准手续。实践中,可以采用共同列名的方式,即在批准文、证照的中将联合开发双方的名称一一列明;也可以在批文、证照中列明主要建设方的名称,在批文或证照的备注中注明其他联合开发单位的名称。行政审批的操作过程是否完善,是司法实践中衡量联合开发是否有效的关键。
(完)
参考书目:
1、《民法学》 郑立 王做堂 北京大学出版社
2、《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 朱树英 法律出版社
3、《房地产合同实务》 符启林 邵挺杰人 法律出版社
4、《房地产法》 符启林 法律出版社
5、《民商法律总则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 高言 田土永 人民法院出版社
6、《房地产案件新问题与判解研究》 马原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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