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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政执法的复议监督/王春晖(10)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通信行政机关在对行政争议进行复议时,无权准予或主持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的调解。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绝对不是可以调解的,它只是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对既成的法律行为的评价。
笔者认为,不仅行政诉讼纠纷不适调解,就是有些民事纠纷适用调解也是有弊端的。例如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受害人在调解中又放弃了赔偿的请求。这种调解的结果,不利于教育侵权人,不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更加上有些人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的效果,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更是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4、书面复议与其他方式复议相结合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书面复议制度,是指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复议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的制度。这里的书面材料一般指复议申请书和复议答辩书。根据书面复议制度,复议机关在复议行政案件时,仅对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的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结合有关证据进行复议,不传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证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也不必在场。
书面复议制是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复议制度中的具体表现,也是行政复议中及时、便民原则的体现。但是书面复议制的方式效果如何,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笔者认为书面复议制有其一定的弊端。在书面复议制中,复议机关不传唤当事人,也不传唤证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仅凭双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和复议机关调取的证据作出复议决定,很难查清争议的实质,不符合我国的司法原则。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原则,证据应当在当庭出示,经调查和双方当事人质证,核实无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很难想象不经开庭调查和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就作为定案的依据,怎样才能体现出公正裁判争议的原则。因此,书面审理制度,对充分发挥复议机关公正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有一定的限制。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国行政复议法在明确了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的前提下,又规定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这里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开庭复议。开庭复议,复议机关可以充分听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陈述的事实和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通过开庭复议,不但可以排除申请人的疑虑,还可以起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法制教育的作用。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与其他方式复议(开庭复议)结合的方式,体现了公正、效率的原则,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采用书面审理,而对于行政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清且当事人坚持要求公开审理的行政争议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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