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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政执法的复议监督/王春晖(24)
关于程序合法是指作出具体通信行政行为的时间、地点、形式、权限等符合法律和通信行政机关运作的有关规定。内容适当是指具体通信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和符合普遍承认的道理。
(2)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相当一部分既是权利,又是义务。通信复议机关对于因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拒绝履行职责而引起的通信行政争议,经过审理,应决定其在一定时期限内履行应尽的职责。例如,颁发《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既是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即其有权决定予以颁发或不予颁发,又是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义务,因对符合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关于通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有关规定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进网许可证而引起的通信行政复议,通信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颁发许可证的职责。
(3)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通信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具体通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撤销:
第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主要事实是指通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通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最基本的事实根据,它是通信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充分与否,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作出的具体通信行政行为,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第二,适用依据错误。此类错误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将已经废止或未依法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仍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例如: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如果通信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法》施行后,仍按照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原邮电部颁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对违反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制裁,就属适用依据错误(现行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1年5月10日施行);二是将尚未发布或已经发布,但尚未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例如:某省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通过并公布了《通信市场管理条例》,该条例自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如果在二000年一月一日前,通信行政部门以该条例为依据作出具体通信行政行为,则应当认定其适用依据错误;三是应适用甲规范性文件的某条款,却适用了甲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条款。例如,按照某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通信企业委托代办公用电话、公用传真的,而擅自经营以上两种通信附属业务的行为,应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但是通信行政部门却适用了该条例中的“利用专用网、用户交换机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条款,对该用户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应认定适用依据错误。除以上情形外,还有应适用甲规范性文件,却适用了乙规范性文件以及适用了对本区域无效的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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