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政执法的复议监督/王春晖(25)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规则,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保证。实践中,多数通信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常常是重实体,轻程序,有的甚至把程序是否合法看作无关紧要,这种观念必须予以彻底纠正,同时也是行政复议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例如,通信行政主体在对公民违反通信法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时,应适用当场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法》称之为简易程序。在适用这一程序时,起码要进行三个阶段,即:表明身份、说明理由以及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而实际操作时,大多数行政机关一般只表明一下身份,简单说明理由,就对相对人进行处罚,这显然是违法行为。
第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通信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一般有两种情况,即纵向越权和横向越权,前者指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行使了专属于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后者是通信行政部门行使了同级另一行政部门的职权。例如,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取得通信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后,还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通信行政机关吊销了某通信管理相对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这个决定显然超越了权限,通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滥用职权是指通信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能的范围内,不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行使行权职权。如通信行政机关有权对在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时播发封建迷信或者淫秽色情的通信业务经营者处以吊销经营许可证;但如个别通信行政执法人员出于个人目的,对经营公用电话未按规定安装自动计费设备的行为也处以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就属于滥用职权。
第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指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了明显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防止自由裁量权转化为任意、随意裁量权,必须对这种权利予以限制,否则会经常出现对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重罚,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却给予轻罚的违背公平原则的现象。
(4)决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通信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确认通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显不当之处,可以决定改变被申请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用复议决定代替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而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主要适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也不排除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至于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变更还是撤销的决定,主要应确认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是否作出非常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非常不合理,则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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