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政执法的复议监督/王春晖(26)
结束语:
通信行政执法是通信行政机关行使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主要形式;通信行政执法监督是依法行政必不可少的保障手段。规范通信行政执法行为与健全通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建立公平、有序的通信市场竞争格局,快速发展中国通信业的客观需要。为此,再建议如下:
1、加快通信立法速度。特别是为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的需要,重点抓好《电信法》的制定,我以为《电信法》的制定一定要从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信市场的原则出发,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电信资源配置中基础作用,坚决克服立法中的“官本位”。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已出台的大量的通信规章进行修改、补充,使它们上升为行政法规,提高通信行政执法依据的档次;2、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使广大通信行政执法人员成为既懂法律又精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应认真解决和纠正通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理顺通信行政执法关系。应尽快设立地、市一级的通信行政管理职能,是否考虑采用依法授权的方式,授予地方政府某一专门机构行使本辖区的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确保通信行政执法在公平公正、保护竞争、促进发展的前提下依法行使;3、建立和完善通信执法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的性质和地位,使通信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作者简介
王春晖,男,山东烟台人,工商管理硕士(MBA)、法学博士(LLD)、中国律师。任中国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清华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研修中心客座教授、国际律师协会(IBA)商法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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