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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及后“非典”时期的行政法律问题思考/张智远(6)
在防治非典过程中,我们看到了有很多执行行政措施的主体并非行政序列的机构,比如小区的保安对进入住宅区的限制、村委会对外出回村人员的强制隔离等。有必要对此予以分析。实际上,处于政府和个别公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是分为各种层次的,有些社会组织贴近基层,具有强烈的自治性,主要起配合政府管理和自我管理作用;有些社会组织则具有较强的管理性,它们或是获得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是接受行政机关的直接委托,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扮演着公共管理的角色。就我国大多数社会组织而言,都有程度不等的两重性,分门别类研究它们在现代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既要充分认识它们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性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也要防止其可能发生性质变异、滥用权力等问题。
在抗击非典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以这类组织为行政措施主体侵犯相对人权力问题。
具体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对策:
1.关于执行强制隔离措施的主体问题
限制人身自由与实施限制的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限制人身自由一定要由公安机关实施吗?)
答:在非典时期,有不少防治工作是由其他部门协助来完成的,如公安、城管、路政、村委会等,这些行政协助者的权力有多大,能否参与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强制隔离,现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区分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疫区回归人员后如何处理,的确应当明确。建议在应急预案中明确协助者的职责权限。
2.学校和学生的关系问题
学校是否可以在紧急条件下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呢?如何从法理上解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上级政府可以采取停课的紧急措施,但能否向非典这样采取“封校”禁止出入的方式,其依据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3条对疫区封锁的规定,当学校被划分为疫区的标准、程度没有规定,但对于限制的司法救济不宜准许,可采用行政措施成效评估和追责制度来解决。
五、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创设
人类永远不可能完全避免偶发重大事件(包括自然发生和人为发生),在任何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最初时间,应该使有关信息通过政府依法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非典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关部门的沉默、大众传媒的缺席和对公
民知情权的漠视。非典信息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人们无法得到确切可靠的疫情消息,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最初遏止疫情蔓延的时机。 这是这次抗“非典”斗争中最初也是最重要的教训。
人们有理由期待政府进一步总结和完善社会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使“非典”事件成为中国今后处理类似事件的一个范例,并催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的早日出台。以法的形式确定行政信息的界定、范围、分级以及公开的范围、程度、区域,结合对行政信息公开程序制度的建设,例如新闻发布、网络发布、统计制度等的配合,最终抛弃有些行政官员习惯于因循守旧、习惯暗箱操作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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