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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涂斌华(6)
(四)、完善公证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和管理制度;建立充分了解和评价被公证单位制度;建立例外事项或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建立质量考核评价与奖惩制度;落实复核制度;严格公证员签名制度;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等等。
(五)、设立公证员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对公证员法律责任的鉴定是一个专业化很强、复杂性极大的工作,可以考虑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出面,成立一个法律界、企业界和公证员业内人士组成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在司法审判中进行责任鉴定。
(六)、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或提取风险基金。严格地说,投保责任险,并不是避免公证诉讼的对策,而是公证人的一个自我保护措施。但这一措施能帮助公证人转嫁风险,避免遭受毁灭性的损失,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已经制定相关规范,公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提取公证赔偿基金,并且参加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赔偿基金是为适应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建立现代风险保障机制,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建立的专门用于偿付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的专项基金。公证赔偿基金实行统一提取,分级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并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负责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工作。而公证责任赔偿保险制度也已正式启动。
(七)、聘请熟悉公证员法律责任的律师担当法律顾问。无论是对处理公证过程中所遇到的棘手问题,还是对应付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事项,寻求有经验律师的帮助都是公证员的明智之举。

(作者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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