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权利物权化的思考与立法建议/涂斌华(9)
按照作者设想,资源性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具有受限制的处分权。法律可以规定其进行各种处分的限制性条件和程序规则,以调整资源使用权流转需要,发挥资源性土地使用权财产价值,使其具有如融通资金的功能、具有实现其投资和劳动价值的手段。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应当具有转让、抵押、出租处分权,并且可以继承。
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区别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其生产性或资源价值,设定这种使用权的目的是使资源得到有效且合理的利用,因此,并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或资质取得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因此,资源性土地使用权不仅在取得上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且在处分上也有相应的限制条件。因此,这种对主体限制条件构成了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处分的最大障碍(这是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区别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本特征)。
作者认为,我们可以通过资源性土地所有权人的事先同意或认可资源性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或受让人的方式,以克服上述障碍。也就是说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出租、继承,但是,受让人、承租人、继承人和抵押权实现时取得资源性土地使用权的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且经过所有权人的认可,否则就不能发生效力。但这毫不意味着,在有些情形下不能转让,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就不能实现其资源使用权的价值。例如,当资源性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而又不能寻找合适的受让人时,可以由所有权人按照合理的价格收回;在继承人没有能力继承其使用权,继续开发利用资源时,那么他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可以继承或取得资源性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国家收回或出让的价值)。
总之,资源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受严格的条件限制,只有明确这些限制条件并建立一套监督机制时,才可以创制可流转的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制度。
四、结 语
当今世界正处于世纪之交的巨大变革时期。这一时期有三个主要标志,即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世界经济形态由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变,社会发展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此三重转变的核心或曰终极关怀是可持续发展,它的基本目标有两个:一是要解决国际社会机器各国内部分配资源与占有财富的不公平问题,实现地球有限的自然资源的最佳配置。二是要解决合理地、充分地、节约地利用自然资源问题,从而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
物权法作为自然资源配置与利用的基本规则,其关于自然资源归属和利用的制度安排及实施都将直接对自然资源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无论是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还是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都是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可持续发展如果不能在物权法中得到贯彻,无异于纸上谈兵。因此,我们对于资源与资源性土地使用权物权化的产权设计也必须立足于三重转变的社会现实,确定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资源配置利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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