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防范工作 严打经济犯罪/林书设(2)
(三)与兄弟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缺乏紧密、高效的打击经济犯罪协作机制
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必须取得工商、税务、银行、烟草专卖、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才能形成打击合力。但在具体的执行中,有的行政执法机关是以条为主,如税务、工商、烟草专卖、技术监督等,难于综合协调。公安经侦部门虽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了一些联系制度,但均为较松散的协作关系,只能解决个别具体问题,同时,由于缺少监督制约机制,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经济犯罪后,出于种种原因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客观上放纵了犯罪分子,影响了打击力度。如2001年大田县在清理整顿行政执法行为期间,县工商局和烟草专卖局将98年以前办理的涉嫌犯罪已降格作相关行政处罚的非法经营案件共15卷移送我局,由于时过境迁,贻误了侦查破案、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造成重要证据材料灭失,所有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虽然经过经侦大队的不懈努力,投入巨大的财力和物力,在全国各地将大部份犯罪嫌疑人陆续抓获归案,但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有效的打击。同时由于存在地区间的利益关系,兄弟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仍不够密切,协作配合只是象征性的,未能真正形成“大侦查”、“大协作”、“大区域”的格局,异地抓捕、取证、追赃仍是困扰当前经侦工作的三大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和综合防控体系
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是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两个方面,无打不安、无防不稳,二者是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但在实际的工作中,重打击轻防范的问题依然存在,使得公安经侦部门对目前频发的经济犯罪案件疲于奔命,很难遏制住经济犯罪案件频发的势头。由于目前经侦部门警力缺乏,很少深入到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经济犯罪频发的复杂场所开展经侦宣传工作,对这些单位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内部预防和管理机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从而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经侦部门在经济犯罪案件管辖的种类宣传力度不够,致使许多当事人因不了解案件管辖权的归属而把经济犯罪案件移送纪检部门、县检察院的事情时有发生,从而延误了侦查破案的最佳时机。金融、证券、中介组织等部门没有实行对大额存取款或大笔经济活动向公安机关汇报制度。从近几年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情况看,大多是年前案件,且发案数量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公安经侦部门还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和综合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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