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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李民(3)
如果是子女拒绝探望,应区别情况对待。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分析子女能否独立地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不愿意探望,还是受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挑唆而不愿意接受探望。假如当事人双方争执探视的是不满10周岁的子女,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执行时,应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探望时间、方式进行。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6周岁,并且智力发育正常,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做好执行前的思想工作。其次,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讲明法律规定,消除双方疑虑,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仍不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这类案件因允许延长执行时间,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而探望权具有行使时间长期性和行使次数的反复性特点。如一次执行完毕即告结案,不利于对被执行人保持法律的威慑力,极有可能使权利人的权利再次受到侵犯,再次提起执行,从而出现一个判决书或调解书而权利人多次或反复申请执行的局面。因此,此类案件不宜仓促结案,应在一次执行完毕后等待观察一段时间再作出相应的处理。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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