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执行程序中的证据制度之探讨/贺伟军(7)
(二)、处分以举证完备为前提规则
财产处分尤其是产权转移,若不能达到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如若回转势必带来交易安全问题,由此也会给法院带来被动。因此,采取处分性强制措施拍卖、抵偿,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来源、权人、权利期限,否则不宜处分。
(三)证据穷尽规则
这是在执行穷尽理念下一个在证据规则上的制度支撑。在法院穷尽各种证据来源后,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或无能力履行债务就产生新的证据上的效力,直接导致程序中止或终结。笔者认为,只有证据依规定出示并经审查后,如果可以认定证据穷尽,即可依职权作出程序上的处置。
认定证据穷尽的主要要件有:1、申请人充分举证,且未有其他原因隐瞒证据之可能情形;2、被执行人已如实申报或申报部分已核实并处理完毕;3、法院依常规取证途径穷竭。这里的常规途径为:被执行的住所不动产的核实,系作为以生活来源收入的核实等,这种常规途径可由法院在具体规则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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