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的成本分析及其补救/楼杰科(8)
所以,法律“就得在实施上具有伸缩性,因为他们将会遇到各不相同的局面。如果我们执行法律时一成不变,我们就要陷入进退维谷之中,有时侯会造成非常不公平的现象。” 因此“如果某一法规赖以为条件的社会情势、习俗和一般态度自该法规通过之时起已发生了一种显著的实质性或明确的变化” 那么法官应毫不犹豫地作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判决,以此减少限制自由裁量权会带来的代价。
(3)无溯及力成本。无溯及力又称不溯及既往,即法律不得追究法律颁布之前已实施完的行为的责任,这是罪刑法定的必然要求。因为人们无法保证自己的行为不在未来被规定为犯罪。不得溯及既往有三种情况:一、在新刑法典中规定为罪刑的行为,在旧刑法中没有规定,而行为在新刑法生效前已实施的,法官不得援引新刑法的规定来处罚该行为。二、行为在旧刑法中规定为犯罪,新刑法中却无规定,行为发生在旧刑法有效期内,由于没有及时追诉在新刑法生效后(旧刑法失效)不得再予追究。三、行为在旧刑法中规定为犯罪在新刑法中也规定为犯罪的,但行为发生在旧刑法存在期间由于没有及时追诉,新刑法生效后(旧刑法失效)也不得再予追究。对第一种情况好象并无多大争议,但如果昨天发生的行为符合今天颁布的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官员是否也只能作出无罪判决呢,而仅仅因为行为发生在昨天而法律刚刚颁布?对于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与刑罚的及时性有关,当刑罚没有及时追诉并且再严格地适用不得溯及既往原则时无疑是告诉罪犯:只要你有本事逃脱追诉,总有一天你可以不被追究责任。固然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体现但却丧失了社会正义。所以一般国家刑法典都规定为有限的溯及既往以及相关的时效制度以补救罪刑法定可能带来的代价。
三、罪刑法定的补救
在制度社会中,任何一项制度或者原则的功能实现都受到相关制度、原则地制约和影响,罪刑法定也不例外。单纯的罪刑法定不可能使它的功能发挥最大化,只有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制度系统中,它的功能发挥才有最大化的可能。以罪刑法定为中心的制度系统有刑法修正、法律解释、有限溯及力、自由裁量权、判例等构成。而这些就是补救罪刑法定弱点和缺陷的法律方法。
1、刑法修正。即刑法的修改和补充。社会生活总是丰富多彩不断变化的,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须适应社会发展。更何况法律并不总是完美和正义的,总存在这样和那样的漏洞,所以需要及时的修改和补充。当然刑法的修改和补充并不是随意和毫无目的。刑法的补充和修改不得以破坏刑法的稳定为代价。刑法的补充和修改恰恰是为了紧跟时代步伐,不断自我完善,使其适用于进一步发展的社会。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