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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朱曼姣(7)
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吸收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解决刑事诉讼效率的合理制度因素-辩诉交易。没有必要局囿于法系背景去看待传统的制度实践一项变革。同时,笔者认为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而否定和抹煞辩诉交易的应用价值,是一种最轻而易举的封杀,但它不能说明究竟是立法的错误,还是司法的错误。未来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一种兼采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以公正为基本理念的高效的折衷模式,这需要学者锐意创新的勇气和决策者敢于试验的魄力。
注释:
①参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7期,专题讨论。
②参见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第61页。
③参见李游、吕安青著:《走向理性的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53页。
④参见卞建林译,《美国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⑤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1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报告。
⑥《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审结》,《法制日报》2002年4月19日第3版。
⑦参见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版,第260页。
注:作者系浙江省丽水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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